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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使用钢筋进场质量检验的通知
时间:2011-12-16   来源:   作者:
湖建质(安)〔2011〕12号 




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贯彻执行《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 2011版)及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对工程使用钢筋加强质量控制的要求,确保工程使用合格的钢筋,保障工程质量,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应积极组织有关人员加强学习现行规范及各级建设主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熟练掌握有关规范标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 


二、自2011年12月1日起,所有进场的钢筋原材料及经调直的盘圆钢筋和直条钢筋在委托力学性能检验的同时,必须委托钢筋重量偏差检验。钢筋重量偏差检验不合格,直接作不合格处理。 


三、监理单位必须加强钢筋进场验收关,必须严格执行见证取样制度,钢筋进场必须有进场验收记录和见证取样记录。施工单位材料报验时应附有数量清单、供货商的质量抄件、产品合格证(加盖供货商章)、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试报告(重量偏差及力学性能均合格)及其他应提供的资料,钢筋经检验合格并经监理机构审核同意方可使用。不合格钢筋必须及时退场,钢筋退场应做好退场记录,必要时应留有音像资料,确保工程使用合格钢材。 


四、质量监督站将加强监督抽查巡查,对未严格执行现行规范和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不良行为公示。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